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影响与银行策略建议
付兵涛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机制安排与特点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正式发布的《条例》,与2014年11月30日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只有几处个别文字改动。《条例》主要就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偿付限额、基金来源和运用、风险差别费率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其核心机制安排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存款保险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保险的存款既有人民币存款也有外币存款。二是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测算,按照2013年底的存款数据,50万元的偿付限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三是存款保险费率。投保机构需要交纳保险费,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后者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不过,具体的费率在《条例》中并未明确,预计将在后续的实施细则中公布。一般预测,大型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五左右,股份制等中型银行费率大概万分之八左右,城商行等小型银行费率大概在万分之十左右。
与国际大多数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相比,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保险范围广。保险范围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本外币存款均在保险范围。外资银行应该也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内(对外资子行与分行可能会有所区别,有待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吸收存款但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存款应该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参保强制性。明确要求属于保险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参加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三是保障水平高。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按人均收入6万元计算的保障比(偿付限额/人均收入)为8倍,明显高于香港和台湾的保障水平(3~5倍)。事实上,在去年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市场多数预期最高偿付额为20-30万元之间。较高的保障水平,一方面是汲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多数经济体发现保障水平不够、被迫提高偿付限额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条例》实施初期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存款搬家情况。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商业银行是存款保险的投保主体,《条例》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银行财务的直接影响: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对商业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影响是因缴纳保费而带来的成本增加,进而影响到盈利。一般认为,大银行由于风险相对较小,费率相对较低,所受影响也相对较小;风险相对较大的小银行所受影响则相对较大。有关估算显示,商业银行利润可能因缴纳保费而下降1.5%左右。在前几年,商业银行利润快速增长,这算不了什么。但去年开始,银行在多重挤压下,利润增速跌到个位数,一些银行今年可能出现利润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从这个角度看,《条例》来的有些晚了些。
二是对银行竞争格局的影响:强者恒强,弱者恒弱。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多数银行都会面临客户存款搬家、经营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加剧等压力。但具体到各银行而言,则因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风险状况的不同而差别较大。就中国的银行格局来看,工农中建等大型银行由于资金实力雄厚、市场知名度高等原因,将会获得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率,对存款大户的吸引力也比较强。但大型银行中小存款客户的流失压力可能会加大。主要原因在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加速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存款利率上限在年内完全取消的概率加大,部分中小银行会加大存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来吸引存款,进而对大银行的存款形成分流。对小银行来说,尽管可以以更高的价格来吸引存款,但由此导致的成本上升会抬高风险水平,进而抬高保险费率,其价格竞争工具其实是一把双刃剑。相对来说,以股份制银行为代表的中型银行,由于经营效率相对较高、对存款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等因素,反而可能是最大的赢家。当然,从根本上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撤掉了原来银行普遍享受的国家隐性信用担保,一家银行能否在竞争中胜出,最主要的决定因素还是银行的服务水平、经营效率、风控技术和盈利能力。
三是银行所受到的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分流压力可能会缓解。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强化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如余额宝)等非银行金融由于不在存款保险范围,其非保本风险将更加凸显,从而削弱其吸引力,降低其对银行存款的分流压力。
三、商业银行应对策略建议
前面提到,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后,银行不再享受隐形国家信用担保,要想生存下去,主要应该依靠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当然,在此之外,笔者还想提几条可资参考的策略性建议。一是尽快建立更加精细化的存款管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存款并非多多益善的现代商业银行理念,应尽快摈弃之前存款越多越好的粗放经营理念,树立存款也是有成本的意识,真正从原来的以存定贷转型到资产负债精细化管理。二是更加关注银行同业交易对手的风险。研究表明,在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银行的风险偏好有所增加,部分中小银行会采取更加激进的经营策略,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都有所上升。要强化对银行同业交易对手方信用水平的监测,甚至实施更加严格的名单制管理。三是更加重视对外部信用评级的管理,提升自身稳健性的市场形象。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银行信用评级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之前不关注银行风险的存款客户、尤其是是大额存款客户,也将会关注银行的信用评级,因为这是存款客户识别银行风险程度的一个最简单办法。银行需要比之前更加关注与呵护自己的外部信用评级。四是对于入选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名单的银行,由于本身已经被设置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加大市场宣传力度,强化自己“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地位和形象,增强存款人对自身安全性和稳定性的信心。五是积极争取优惠费率。在国家对三农、小微等领域定向支持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在服务三农、小微方面力度较大的银行,可以积极向监管部门争取差别化费率优惠。(本文已公开发表于《中国城乡金融报》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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