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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事件时有报道,社会各界开始讨论民间借贷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有两个有失偏颇的倾向值得注意。一种倾向是把民间借贷妖魔化。毋庸讳言,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利率,但这并不能成为其罪证。对一些确有需求的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民间借贷利率尽管高,但毕竟可以救急。实际上,民间借贷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自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最突出的,就是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能够满足部分无法在正规金融体系获得满足的资金需求。在货币信贷政策趋紧、整个社会资金流动性下降的情况下,对民间借贷的需求会增加,这也是一个十分正常的现象。因此,对民间借贷我们首先树立一种理性和宽容的态度。

 

另一种倾向是以民间借贷为由否定金融管制。不可否认,正是有了对正规金融的严格管制,才有民间借贷的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金融管制的合理性。金融是经营货币的行业,本质上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对金融业进行管制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特别是2008年这轮全球金融危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监管的放松,特别是对包括PE、投资银行等在内的影子银行监管不力。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当前的民间借贷活动,其放贷主体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产业投资基金等,恰好也就是中国的影子银行。因此,对民间借贷活动来说,目前最急需的不是放松对正规金融的管制,而是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比出台《如放贷人条例》),使民间借贷活动有法可依。

 

实际上,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出现的一些乱象,正是缺乏明确法律规范的结果。比如,我们不反对居民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活动,但当A借钱给B,B转手再以更高的利率借给C,C转手再以更高的利率借给D,这种类似击鼓传花式的借贷活动,绝对是不应该存在的,但是在正规的法律条文中,基本上找不相应的约束条款。又如,目前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来自于多年前的一个司法解释,存在很多与此相关的模糊和法律空白地带。再如,当前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有些是地方政府管理,有些是证券监管部门管理,有些是商务部门管理,而他们均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监管知识和技能,对风险的识别和认识难免不足。这些问题,只有也必须由正式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

 

当然,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民间借贷的资金基本上都是放贷主体的自有资金,杠杆率既低,风险暴露时的乘数效应也就小的多。因此,在当前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角度,还是从保持自身业务健康运行的角度,商业银行都应该进一步筑牢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篱笆,将风险隔离在银行体系之外。一是严格落实有关监管要求,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坚持实贷实付和第三方支付,确保信贷资金用于满足贷款对象的生产消费需求;二是严格贯彻“KYC”原则,做好与信贷客户的日常沟通和联络,及时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和资金流变化情况,一方面对客户亟需的合理资金需求尽量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对参与民间借贷的客户,要及时退出信贷资金或者进行资产保全;三是审慎对待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务必将有关合作金额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四是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管理,严禁员工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本文发表于《中国城乡金融报》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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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兵涛

付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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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资深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银行业发展。作者文章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 博主更多文章,请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hgtaoping”。 除明确注明为转载文章外,所有博文均为博主原创,未经博主允许,严禁转载。 联系方式:fubingtao@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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